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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和方女士是一对夫妻,某日,因口角之争

华图教育 | 2021-10-1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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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先生和方女士是一对夫妻,某日,因口角之争,方女士一气之下在吴先生的食物中投放老鼠药,吴先生吃后上吐下泻。方女士由于害怕,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抢救后,吴先生脱离危险,则方女士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方女士把吴先生送到医院抢救过来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方女士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C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C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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